• 专业资质:执业律师(执业证书编号:1370619********80)
  • 执业律所: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
  • 详细简介:曲延兴律师,1965年7月出生,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装甲兵工程学院机械工程专业,后自学法律,并取得律师资格,研究生学历。曾在部队服役24年,历任团政治处干事、副主任、师政治部组织干部科长、师政治部副主任(上校军衔)。 执业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和民商法的研究,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法律实践经验,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和医疗纠纷案件,曾成功代理过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医疗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曲延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注重法学理论的研究,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撰写了多篇法学论文,其撰写《从一起专利侵权案看公知技术抗辩的运用》、《由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看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被评为优秀论文。 曲延兴律师获得的荣誉: 2009年被烟台市司法局评为“烟台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2011年被烟台市司法局、烟台市律师协会评为“烟台市优秀律师”, 2011年被烟台市司法局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11年被烟台市律师协会、胶东在线网站评为“网上问法优秀律师”。 2012年被烟台市律师协会、胶东在线网站评为“网上问法优秀律师”。 2012年被评为烟台市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服务标兵 曲延兴律师代理过的典型案例: 1、任XX诉莱州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烟民三初字第27号),代理被告,以被告使用的技术是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烟台威力狮汽车服务用品有限公司诉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某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095号),代理原告,以被告上海路昊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向Google搜索引擎网站支付一定费用,要求Google搜索引擎网站对其选定的“威力狮”关键字在搜索结果页的最前面投放被告确定名称的链接,该链接指向被告指定的网站,该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威力狮”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3、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诉刘XX、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民三初字第221号),代理原告,以原告生产的“烟台古酿”系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擅自使用“烟台古酿”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刘伟江、烟台中裕酒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侵害原告“烟台古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诉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绍兴镜湖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再审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14号),代理申请再审人,以二审裁定认定两个案件指向的法律事实不同,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法律依据,应属于同一法律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裁定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辖终字第107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5、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诉李道之、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烟民三初字第149号),代理原告,以原告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标示,系合理善意使用企业字号,不侵犯“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诉讼依据,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判决确认原告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庄”的行为不侵犯被告的第137******号“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 6、刘XX诉烟台某三甲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07)芝民人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代理原告,庭审中,被告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未发现穿孔的情况下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会诊,由于医院没有及时组织专家会诊,造成未能及早发现食管破裂,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后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12万元。 7、赖XX等诉烟台某三甲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07)芝民人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代理原告,庭审中,代理人认为,尽管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均是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省医学会认为,医方拟行肠镜检查前发现患者高血压未进一步观察处理,存在不足,因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根据现有资料无法证实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猝死存在因果关系,但,没有排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了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00元。 8、曲XX诉蓬莱某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蓬莱市人民法院(2008)蓬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代理原告,庭审中,代理人认为本案病历虽经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但由于鉴定时,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发现,因此,对鉴定的事故等级有异议,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补充鉴定,法院和省医学会均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补充鉴定的结论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24635.66元。 9、栾XX诉解放军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蓬莱市人民法院(2006)蓬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代理原告,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代理人认为,医院在对患者施行右输尿管结石切开取石术时,在放置双J管过程中,违反操作常规,没有检查双J管是否准确放置于膀胱内,导致二次手术,对此,存在过错。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3051.66元。 10、姜XX诉烟台桃村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栖霞市人民法院(2009)栖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代理原告,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代理人认为,根据患者的肺CT检查报告建议复查除外肿瘤,而经治医生在未作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就确定患者患的是冠心病,按冠心病治疗,导致患者未能及早发现肺癌,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存在明显过错。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5000元。 11、胡XX诉解放军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1)芝民综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代理原告,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代理人认为,医院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误诊,对脑出血的治疗方案选择不当,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存在过错。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0158.20元。 12、孙XX诉招远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招远市人民法院(2010)招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代理原告,庭审中,代理人认为,由于患者在被告处感染乙肝,导致不能进行肾移植手术,造成患者需要承担的巨额的医疗费,医院应承担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所需费用与进行肾移植手术所需费用的差额部分,经过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诊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长期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乙肝及肾病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5000元。 曲延兴律师的简历: 1999年8月至2005年12月 成都军区司令部法律顾问处兼职律师 2006年1月至2008年6月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6月至2013年1月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 2013年1月至今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律师资格证号:559****** 律师执业证号:137****** 业务专长: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等 执业准则:敬业、守诚、公平、自尊,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 联系方式: 手机:186****** 电话:0535-297****** 传真:0535-620****** 电邮:[email protected] QQ: 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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